崔某与某银行抵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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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崔某原系甲公司董事长,在其经营其企业期间,曾向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两笔共计数十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下房产抵押担保一笔贷款,丙企业为其担保另一笔贷款。后该企业无力还贷,乙银行向法院起诉,判决甲公司返还贷款本息,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崔某在其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无力还贷,乙银行申请执行。崔某通过出售其房产获得价款用于清偿其房产抵押贷款判决项下义务,并清偿了逾期履行的利息,执行局下发了执行终结裁定。乙银行以其入账记录,得出了两笔贷款均未履行完毕的结论,故不予撤销他项权登记,导致崔某房产无法过户。
崔某找到律师后,律师为其分析梳理了两笔贷款、两份判决及两件执行,得出了其房产涉及贷款已经履行完毕的结论。律师陪同崔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乙银行协助崔某办理撤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崔某起诉后,银行提交了书面答辩并提出反诉,要求崔某承担股东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确认了崔某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已经消灭的事实,判令乙银行协助崔某办理抵押权撤销登记手续并驳回银行反诉。乙银行接到判决后,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