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李乙诉李丙抚恤金纠纷案
案情简述:李甲、李乙、李丙的父亲李某系某大型央企退休干部,李某去世后,留有遗嘱一份,将其全部遗产留给李丙,其所在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人民币近18万元。李丙以李某之子身份,领取了该抚恤金并据为己有。
李甲找到律师后,经分析梳理,结合抚恤金的性质,得出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由三人共同分配的结论。但李甲无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市社保局查询抚恤金具体数额及走向;前往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取得李某的死亡证明;与李甲之姐继承人取得联系,取得李甲之姐的死亡证明;前往该企业档案室查询,取得李某档案复印件,查清并理顺李某的亲属关系,取得李某之妻的身份证明及所有近亲属人员清单;前往该企业退休办调取死亡抚恤金已被李丙取走的证明。在证据整理完毕后,向李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律师与法官沟通协商,以最快的速度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丙于第二天给付了李甲、李乙各人民币近六万元。
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李甲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仔细地询问当事人、查阅案卷及庭审,我们已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李某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原告有权取得其应有份额。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的范围,不包括死者的死亡抚恤金。而死亡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死者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就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抚恤金均享有权利,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因此,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原告有权利取得其父亲李某的死亡抚恤金。
根据198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扶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无上述亲属,不发”。原告父母均已逝世,抚恤金应由原告在世的兄弟姐妹共同享有,故原告有权利取得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求合法合理,有权取得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